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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卡凍結了規定是怎樣的?

一、工資卡凍結了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工資卡凍結了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最新規定,工資卡如果被凍結了,最長會在一年後解凍,具體規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章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

(1)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

(2)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3)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

(4)債務已經清償的;

(5)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

(6)人民法院認爲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財產的八種情形

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後,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6、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檔案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如果發現審結案件之後,法院判決一方當事人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但在判決書規定的期限屆滿之後,特定當事人依舊沒有支付賠償,那麼在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的情形下,義務履行人的資產可能會被法院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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