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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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在本地的居住證明怎麼寫?

外地在本地的居住證明怎麼寫?

一、 外地在本地的居住證明怎麼寫?

外地在本地的居住證明,要寫上:申請居住證的證明應寫明申請人姓名,現居住地址,房屋所有權及房屋性質,房屋轄區派出所或居委會的名稱,最後本人與經辦人簽字並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蓋章,結尾寫明申請日期即可。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二、居住證明在哪裏開

(一)本地戶口居住證明

本地戶口居住證明分爲兩種類型: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

1、農村戶口

(1)到村委會找村支書。

(2)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包括是誰,居住地,村支書籤字。

(3)蓋一個村裏的公章。

2、城市戶口

(1)到居委會找居委會主任。

(2)開一個居住證明:內容包括是誰,居住地,居委會主任簽字。

(3)蓋一個居委會的公章。

(二)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

1、外地戶口異地居住證明即暫住證;

2、準備兩張白底照片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3、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4、到所在的派出所辦理;

5、大概一週左右能出來。

對於居住證明的開具,是屬於戶口管理部門的職責範圍,當事人在辦理有關民事事項時,是需要提交居住證明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工作人員來進行處理,並按照規定的要求來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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