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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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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或缺少有效要件,導致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

換句話說,無效勞動合同分爲合同內容全部無效,和合同內容部分無效。合同內容全部無效的,無效合同自始、確定無效。那麼,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何認定其它部分的效力?《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明確了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效力。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主體不適格的情況外,勞動合同所有內容都無效的並不多見,更多的情況下是部分條款無效或者個別條款無效。正因爲如此,《勞動合同法》沿用《勞動法》的規定,對此作出規定: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這一規定爲處理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據,也避免了一方當事人藉故以部分條款無效否定多數條款有效的可能性。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這一規定,對於有效的勞動合同條款,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而對部分無效或者個別無效的條款必須進行修改或者刪除。這裏需要把握一個原則,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無效的,必須依法進行修改,不得刪除;如果是約定條款,可以修改,也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對之進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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