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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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多少金額

不給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多少金額

隨着現在就業形勢的改變,在勞動者進行工作的過程中都應當需要相關法律的維護,因此用人單位最好與勞動者進行簽署勞動合同。其中就有一部門單位不主動簽署勞動合同的,那麼,不給簽訂勞動合同補償多少呢?按照相關規定,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雙倍工資。

一、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無需請律師一樣能勝訴,並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

1、因爲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支付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爲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準備好證據、去工商局調取下該用人單位的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酬金、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進行簽署勞動合同的做法是具有一定的風險的,廣大用人單位應當妥善處理還與勞動者的關係,否則在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時候就爲時已晚。同時,勞動者也應當及時瞭解相關勞動法的知識,時刻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透過法律途徑處理相關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