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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籤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補籤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在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候,意味着用人單位的行爲本身已經違法了,自然此時就要對違法行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之後單位意識到這個問題,也有可能馬上與勞動者補籤。那麼補籤的勞動合同合法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補籤的勞動合同合法嗎

給你補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爲合法。

1、用人單位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3、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補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爲“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爲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爲“倒籤”,正如趙先生的情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爲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並且,如果“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因此,他提醒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爲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爲“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如果此時超過一年的時間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此時補籤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在一年範圍內的則簽訂的就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要區分不同的情況認定補籤勞動合同的行爲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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