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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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辭退員工需多長時間告知?

一、試用期辭退員工需多長時間告知?

試用期辭退員工需多長時間告知?

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只有在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者約定保密協議兩種情況下可約定違約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支付違約金。

二、法律僅規定兩種情形可約定違約金:

1,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相關法條: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綜合上面所說的,試用期辭退員工是屬於用人單位的權利,只要不能進行錄用的話,那麼雙方完全可以解決勞動的關係,但對於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天通知,這樣用人單位纔不會承擔法律的責任,如果沒有提前通知的話,就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