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適用醫療期規定嗎
一、非全日制用工適用醫療期規定嗎?
非全日制用工不適用醫療期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關係中醫療期的時間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爲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只有在勞動關係當中才存在着醫療期,對於非全日制用工關係,其實不存在着醫療期,婚假或者產假,換句話說,如果僱員生病需要休息了的話,這種情況下僱主就算單方面辭退了當事人也根本就不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