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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用他人身份入職會怎樣?

盜用他人身份入職會怎樣?

 生活中存在着有一類人,他們因爲個人原因,而沒有有自己的真實身份入職上崗,而是盜用他人的身份資訊。我們想這並非自願,可能形式所迫,所以纔會有這種情況。可盜用他人身份入職,畢竟會帶來一系列的麻煩。下面我們來了解一下盜用他人身份入職。

工入職應該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用人單位用員工提供的身份證資訊爲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在職期間,如員工發生了工傷,就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

員工使用他人的身份證或假的身份證入職,發生了工傷,即使用人單位爲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由於受傷人員身份證明和參加社會保險人員身份證明不一致,工傷保險基金不能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員工的工傷賠償責任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此,很多用人單位肯定覺得冤枉。我單位非常正規的按照法律規定規範地用工——跟員工籤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發生了工傷及時爲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結果由於員工個人的欺騙行爲——提供他人的或假的身份證,導致保險不予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這個過錯應該在員工方,怎麼還要用人單位承擔工傷賠償的責任呢?國家有關部門出於各種考慮制定了法律法規,對於本案中的情況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是“由用人單位來承擔工傷賠償責任”,我們用人單位要做到規範用工、防範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就需要了解相關的法律法規,瞭解用工過程中各種情況的合法操作,這樣才能真正防範用工風險、降低用工成本。

近期,中國法院網登載了一個案例《冒用身份進廠打工發生工傷僅獲三成賠償》。案例中的員工借用老鄉“曾某”的身份證進入某公司工作,該員工以“曾某”的名義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公司也爲“曾某”繳納了社會保險。但是不久該員工就發生了工傷,並被鑑定爲傷殘四級,當該員工以真實身份申請工傷認定時,公司才得知該員工使用了他人身份證入職,由於此前公司是以“曾某”的名義繳納社保的,故該員工未能獲得社保部門的工傷待遇。之後,公司以該員工欺詐爲由解除了勞動關係,該員工不服,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及相關工傷待遇。該案歷經仲裁、一審、二審,法院認爲,依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無效。故涉案勞動合同無效,公司因此不再維持雙方勞動關係合法有理。但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向該員工支付的款項,公司因覈實不嚴承擔30%責任,該員工自身應承擔70%責任。對於依法應由公司支付給該員工的其他款項,公司仍需承擔責任

我們先不論是否所有法院都認可將工傷保險基金應承擔款項轉嫁至公司的觀點。單從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到,冒用他人身份資訊入職的員工對公司會造成較大的潛在風險,特別是當社會保險基金無法支付相關待遇,讓員工感受到其自身無法享受相關權益時,員工向公司提出的相關主張未必不被法院認可。因此,公司在錄用員工時,應儘量對應聘人員提供的包括身份資訊在內的各種證件進行審查。比如員工提交身份證複印件時,應當提供原件供公司覈對;比如透過官方網絡對學歷、資格證書進行驗證;比如要求員工填寫入職登記表並對資訊真實性作出承諾,若其所提供的資訊爲虛假,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

不僅對自身有影響,而且對所在單位也會有所影響,不利於自身的職業生涯。特別當發生工傷或者一些需要自身身份證明的時候,這時候入職資訊便成了意見麻煩事,情節嚴重的可能會給予定罪,相當於聰明反被聰明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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