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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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適用條件有哪些

1、法律關係主體必須是消費者和經營者。所謂消費者,依我國《消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是指爲了滿足個人生活消費的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自然人。可見,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爲了交易,而是爲了利用,至於消費者購買後是自用還是用於其他目的,則在所不問。這是理解“消費者”概念的關鍵。而經營者則是與消費者相對應的概念,它一般是指向消費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其特徵是以營利爲目的從事經營活動。對於知假買假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實踐中爭議頗多。消費是由需求引起的,而需求本身就體現着消費者對一定經濟利益的追求。對於知假買假者,只要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不是專門用來做商品交易,他就是消費者。至於他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動機,則可能涉及道德問題,但不在法律調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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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生在消費領域。由於《消法》只是調整消費領域中的經濟關係,所以懲罰性賠償金只能在消費領域中適用。即一方爲生活需要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另一方則爲對方提供商品或服務,雙方在這種過程中形成一種消費合同關係。可以說沒有消費者和經營者之間的消費合同關係,就不存在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

3、經營者有欺詐行爲。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爲是適用懲罰性賠償金的核心要件。所謂“欺詐行爲”,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見《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這個解釋可作爲認定欺詐行爲的標準。如經營者提供的是假貨、冒牌貨、僞劣產品、欺騙性服務等坑害消費者的行爲都屬於欺詐行爲。須注意的是《消法》第四十九條只是要求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有欺詐行爲,但並未要求消費者有實際損失。因此,在消費過程中只要經營者有欺詐行爲,消費者即使未受損失也可主張雙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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