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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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種不屬於辭退員工的遣散成本

一、哪種不屬於辭退員工的遣散成本?

哪種不屬於辭退員工的遣散成本

除法律規定的遣散成本之外其他都不屬於辭退員工的遣散成本,遣散成本的要素:

(1)遣散補償成本它是企業辭退職工,或職工自動辭職時企業所應補償給職工的費用,包括至離職時應付職工的工資、一次性付給職工的離職金、必要的離職人員安置費等支出。

(2)遣散前低效成本這是職工即將離開企業而造成的工作或生產低效率損失費用。在職工離職前由於辦理各種離職手續或移交本崗位的工作,其工作效率一般都會降低而造成離職前的低效率損失。這種成本不是支出形式的費用,而是其使用價值降低而造成的收益減少。

(3)空職成本這是職工離職後職位空缺的損失費用。由於某職位空缺可能會使某項工作或任務的完成受到不良影響,從而會造成企業的損失。這種成本是一種間接成本,主要包括:由於某職位空缺而引起企業整體效益降低所造成的相關業績的減少。這種成本與離職成本相同,是隱性成本。

二、公司遣散員工按勞動法要怎麼賠償?

公司解散,屬於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終止勞動關係,公司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經營過程當中會產生的經營成本非常多,類似於公司不遵守法律制度交的罰款,公司交的企業所得稅,跟其他企業之間建立的債務債權關係,這些都不屬於遣散成本。屬於遣散成本的類別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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