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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是什麼時候

在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是什麼時候
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是什麼時候
民事訴訟中傳喚證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