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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爲能力繼承權

無民事行爲能力繼承權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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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爲能力

無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未滿8 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民事行爲能力,簡稱“行爲能力”——指能夠以自己的行爲依法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從而使關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資格。行爲能力分爲三種:完全行爲能力、限制行爲能力、無行爲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構成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條件爲“未滿八週歲”和“完全不能辨認自己的行爲”。即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但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的構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備,年齡和認識判斷能力是“或”的關係,只要二者具備其一即認定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