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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沒有經濟能力撫養費

雙方沒有經濟能力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獨立經濟能力”是指


1、未成年,即不滿十八歲。

2、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具體爲男性在18週歲以上60週歲以下,女性在18週歲以上55週歲以下,經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證實沒有勞動能力,經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無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對於或然義務和附條件義務,堅持以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作爲界定是否爲被撫養人的先決條件,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無可爭議。對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否必須以喪失勞動能力和無生活來源爲先決條件呢?對因病、年老(60歲)或其他原因導致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當然沒有爭議。

總的來說是那些需要社會關懷的人,簡言之相對於正常能力者的弱勢羣體,比如說小孩,老人,他們都需要關懷,所以這是被撫養的羣體,當然還有其他的羣體,例如殘疾人羣體,他們同樣需要人去照看,照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