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置房房主能不能以未享受權利爲由不繳納物業費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1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空置房房主能不能以未享受權利爲由不繳納物業費不可以,業主對共有部分既享有權利也享有義務,自願放棄權利不能成爲逃避義務的理由。類似的還有一樓用戶不承擔電梯的費用,也是不對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爲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TAG標籤:空置房 繳納 物業費 房產糾紛 房主 以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