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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未處理承租的公房離婚後

離婚未處理承租的公房離婚後
共同承租的公房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係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爲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後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後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後,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後合併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爲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應依照下列原則予以處理:


(一)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雙方在同等條件下,照顧女方;


(三)照顧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


三、對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對另一方可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四、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積較大能夠隔開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雙方分別租住;對可以另調房屋分別租住或承租方給另一方解決住房的,可予准許。


五、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而解決住房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其暫時居住,暫住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暫住期間,暫住方應交納與房屋租金等額的使用費及其他必要的費用。


六、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無權承租,另行租房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負擔能力,應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七、人民法院在調整和變更單位自管房屋(包括單位委託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的租賃關係時,一般應徵求自管房單位的意見。經調解或判決變更房屋租賃關係的,承租人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