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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責任是什麼
建築工程中實際施工人的責任是什麼
1、雖然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實際施工人的行爲代表建設單位的,可以認定實際施工人行爲構成表見代理。
2、施工單位明知實際施工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進行施工,對買賣合同相對人而言,到工商管理部門覈實簽章的真實性並非簽訂合同的必要環節,其有理由相信實際施工人具有施工單位的授權,實際施工人以“項目部”的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爲構成表見代理,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3、實際施工人受施工單位的委託,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實際施工人並非涉案合同的一方,法院不應追加實際施工人爲案件當事人。
4、買賣合同所附的建工合同中能夠證明施工代表人身份的,說明出賣方對施工代表人身份及權限已經盡到了足夠的注意義務,有權要求施工單位對涉案貨款承擔清償責任。
5、實際施工人使用“項目部”公章,以施工單位項目部名義施工及進行其他民事行爲,施工單位作爲承包人,並沒有予以制止。施工單位的默認,使實際施工人的行爲客觀上形成了具有代理權的表象,租賃的設備、器材也全部運到項目部承建的項目工地,用於工地施工,實際施工人構成表見代理。
6、施工單位並未以項目部的名義向涉案工程投入資金、實際組織施工,也未將該工程部的公章和帳戶交給實際施工人使用,施工單位對於實際施工人自己組織資金,以項目部名義進行施工應當是明知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用於工程借款的連帶還款責任。
7、合同相對方主張實際施工人的借款行爲構成表見代理,應當承擔舉證責任,一方面需舉證證明實際施工人的代理行爲存在有權代理的客觀表象形式要素,另一方面需證明其善意且無過失地相信實際施工人具有代理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施工人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的民事責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