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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

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
我想了解下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怎麼分配呢?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 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