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下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怎麼分配呢?
1)《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
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 結婚後三年內共同財產分配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