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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交通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規定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對其行政許可行爲的一種監督檢查,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對行政處罰的種類給予了明確的規定,即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透過對比可知“記分”不屬於此上(一)至(六)行政處罰種類中的任何一種,


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爲,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其中一句“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也明確將“記分”排除在了行政處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科以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