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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一下如何正確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

瞭解一下如何正確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
瞭解一下如何正確理解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包和出租
轉包主要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耕種。通常情況下,土地接包方要向原土地承包經營人支付轉包費,但也有轉包方不支付的情況。
出租,主要指承包方作爲出租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部分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並收取租金的行爲。
轉包和出租後,雖然土地不再由原承包人耕種,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沒有發生變化,承包關係也並不是發包方與接包方或者承租方之間的關係,而仍然是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關係。如果出現承包的土地被用於非農業建設,或對承包土地造成永久損害的情況,及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承包合同的行爲,即使是由接包方或承租方原因引起的,原承包方也要承擔責任。反之,如果發包方有干涉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不依照承包合同約定提供生產、技術、資訊服務等行爲,即使損害的是接包方或承租方的利益,發包方也應向原承包方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土地轉包或者租賃存在着三方當事人,兩方面的法律關係。從轉包看,發包人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承包方與新的承包方(即接包方)存在轉包關係。從出租看,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關係,承包方(即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存在租賃關係。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關係屬於土地的用益物權關係,是承包法律關係的基礎。轉包方與接包方的關係,以及出租方與承租方的關係屬於債權關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債權關係受物權關係的制約,所以,在轉包和出租土地時,承包方應與接包方或承租方。
簽訂轉包合同,在該合同中落實發包方與承包方土地承包合同的具體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考慮到土地轉包、出租涉及幾方面的法律關係,因此,轉包、出租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現實中將土地交給他人耕種的原因多種多樣,情況也複雜。《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將土地交給他人代耕不超過1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