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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應在何時提出

放棄繼承權應在何時提出
放棄繼承權應在何時提出
放棄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爲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爲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