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物毀損,我國民法典第604條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我國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民法典第604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TAG標籤:毀損 民法典 標的物 合同事務 合同糾紛 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