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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有企業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
企業宣告破產的條件有哪些

企業宣告破產的程序是十分嚴格的,有其具體的規定。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


如前所述,債務人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但並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樂公司曾宣稱: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廠都被燒燬,仍有銀行願爲其提供貸款,這就是信用的作用。同時,“企業是一種把土地、資本、勞力、管理、技術等生產要素集合起來的組織”(甘培忠《企業與公司法學》)其資產也並非體現在動產(機器、設備等)和不動產(廠房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上。爲適應經濟的發展,現代公司法上對出資形態的規定越來越寬泛。特許(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採礦權等),可轉讓的技術均可以作爲出資,顯然可作爲出資同樣可以在破產程序中以其進行清償。因此,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應當是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已到清償期限的。


破產以債務人不能清償爲前提,不能清償以債務到期爲條件。關於這一點《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明確規定。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債務應是對清償要求無爭議的或有明確名義的債務。尤其是債權人提出破產前申請的,如對債務有爭議,應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確定,然後才能認定其是否不能清償;其次是債務已到期,債權人未提出清償要求,因此時清償義務尚未發生,債務人即使無力還債,不能清償的情況也未實際發生。同樣也不能認定爲不能清償或無力清償。對債權人未提出清償要求的,應視爲默許延期,以防止債務人惡意逃債的行爲發生。


3、債務人所欠債務必須是能夠以金錢評價的債務。


破產既爲法律上的狀態,債也就爲法律所確定。根據債法理論“債爲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請求爲特定行爲的法律關係”,“近現代民法上的債不僅指金錢之債,還包括以移轉權利、交付財物、提供勞務爲標的的債,甚至還包括以不作爲形式存在的債”(張廣興《債法總論》)。債的種類隨着經濟的發展在逐漸增多擴大。各種債的內容不同,清償的標的也不同,“有應交付財物的,有應移轉權利的,有應提供勞務的,有應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爲爲標的的等等。”破產的目的之一就是還債,了結債權債務關係,即使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破產程序中,如果債不能以金錢去評價,不能轉化爲給付財產(貨幣)的形式,最終不能強制,破產也就無實際意義了。不能以金錢評價的債務,不得作爲破產之債。


4、債務人所欠債務應是在一定時期內無法清償的債務。


市場經濟千變萬化。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會因各種因素,包括經濟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會造成企業一定時期內中止支付的情況。但債務人對全部債務或主要債務應當是在可預見的相當的時期內,且持續性的無法清償。這就需要對企業的性質、生產經營的週期、資本的結構等方面分析。不能將出現的中止支付到期債務的情況,一概視爲無力清償或不能清償。否則不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從上可知,企業宣告破產後,還是要以自己現有的資產來進行還債,當然此時都是能還多少就還多少。如果企業股東對企業破產負有一定責任的話,此時,該股東也要對企業債務承擔相應的償還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律師365的相關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