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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於承攬合同

最高法關於承攬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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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最高法關於承攬合同是怎麼樣的呢?

關於最高法關於承攬合同,具體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有着明顯的區別,同時兩者也有極大的相似性,其中尤以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最爲相像。實踐中往往在對二者進行區分時存在錯誤。目前存在一定的區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