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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誰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誰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體是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主體包括:
1、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
3、無行爲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89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一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