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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適用條件

定金罰則適用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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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所謂定金罰則,就是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於違約定金是生活中最常見的定金形式,《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明確了違約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


(一)必須有違約行爲的存在。
違約行爲的存在,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前提。違約行爲是指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的行爲,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但這裏所說的違約行爲是指根本違約行爲,即指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違約行爲,包括不能履行、遲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種形態。


(二)必須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實。
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適用定金罰則的基本條件。這裏的合同目的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違約行爲與合同目的落空之間有因果關係。
違約行爲或合同目的落空,並不必然導致定金罰則的適用,只有二者同時具備且存在因果關係時方可適用,即只有因違約行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才能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之間之所以約定定金罰則,主要的還是爲了保證交易可以順利的進行。畢竟在有約定定金罰則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的話,則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直接沒收定金。但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話,那麼給付定金的一方可以要求其返還雙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