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如何處罰
根據商標有關規定,對於商標侵權行爲,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採取如下處理措施:
(1) 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2) 收邀並銷燬侵權商標標識;
(3) 消除現存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4) 收繳直接專門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 如果採取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爲的,或者侵權利行爲與商品難以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燬侵權商品;
(6) 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以下或者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根據情節處於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