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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下離婚有哪些流程

離婚冷靜期下離婚有哪些流程
離婚冷靜期下離婚有哪些流程
① 帶着《離婚協議》,雙方一起到民政局辦理申請離婚登記;
② 經過三十日期限,夫妻雙方均不得撤回申請(注意,是可以單方去民政局撤回申請的,不需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
③ 在第30天后的一個月內,夫妻雙方一起去民政局領離婚證,否則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②、③中的撤回,則意味着下一次申請必須重新再走一遍①②③三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