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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途徑有哪一些

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途徑有哪一些
被不起訴人的自我救濟途徑有哪一些
被不起訴人自我救濟的具體法律程序:
1、檢察機關在向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情形的被不起訴人送達不起訴決定書時,應當告知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該決定,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同時這些告知事項必須在不起訴決定書中載明。
2、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由作出決定的審查起訴部門辦理。這裏所說的“可以”,說明被不起訴人就算在七日之內不提出申訴,並不意味其申訴權當然消滅。法律規定任何公民具有申訴權,同樣,被不起訴人如果在七日之外,照樣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只是,這時候受理的部門是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部門。至於人民檢察院什麼時候作出複查決定,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這屬於立法上的缺陷。
3、被不起訴人申訴應提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若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比例進行復查。複查認爲要維持的,報請檢察長作出複查決定。複查認爲要撤銷的,則需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4、複查決定書應當送達被不起訴人,並同時抄送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若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則案件應及時交由審查起訴部門審查。
5、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
對於人民檢察院的依照本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