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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過失決水罪構成

刑法過失決水罪構成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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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決水罪能判幾年,怎樣構成過失決水罪?

一、過失決水罪能判幾年過失決水罪是指過失決水,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犯過失決水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怎樣構成過失決水罪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爲,並且造成了嚴重後果。(1)行爲人必須實施引起水災的行爲,即改變水勢,使之氾濫成災的行爲。這種行爲多是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爲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釀成水災。如果負責防洪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或擅離職守,過失引起水災,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不構成本罪,視情節可定爲玩忽職守罪。(2)構成本罪必須已經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後果不嚴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後果,不構成過失決水罪。而且這種嚴重後果必須是過失行爲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關係。上述客觀方面的特徵是本罪區別於失火、過失爆炸、過失投毒等犯罪的關鍵所在。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包括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其內容表現爲,行爲人已經預見其行爲可能引起水災,危害公共安全,並輕信能夠避免;或者應當預見,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以致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後果。如果行爲人對其行爲引起的水災並未預見,而且根據案件發生時的主、客觀情況看,行爲人也不可能預見,則屬於意外事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