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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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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和好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是什麼?

一、調解書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以調解協議爲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製作調解書的目的是爲了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認可。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透過調解活動,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制作調解書。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規定不需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續的調解協議與生效的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的結果,該部分爲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寫得具體、明確,尤其是調解的結果部分,以避免當事人在履行調解書時發生爭議;尾部——包括案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和人民法院的印章。二、調解的效力調解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調解成功,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依法定程序接受調解協議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一)調解發生效力的時間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而言,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調解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則上,調解書應自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送達之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反悔的或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收的(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不成立,法院應對案件繼續進行審理。但是,根據《民事調解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後生效,經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並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民事調解規定》第15條規定: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二)調解的效力《民訴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其效力與判決相同。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訴訟結束,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當負有履行調解書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調解書履行義務時,權利人可以根據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