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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如今,醫療事故已成爲我國難以迴避的問題,對此患者若想要獲得賠償則需要確認醫院對醫療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程度。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責任程度劃分主要是分爲四種責任程度,分別是完全責任和主要責任,亦或是次要和輕微責任等。需要經過鑑定之後,才能確認應該對醫療事故負什麼責任。

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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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屬於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1、不屬於我國《民法典》中所規定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有: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