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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主案別

尋釁滋事罪主案別
尋釁滋事罪可以調解

尋釁滋事,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尋釁滋事作爲我國的刑事公訴案件,如果已經被偵查機關立案,刑事部分是行爲人無法控制的。要按照偵查、公訴、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透過刑事審判,依法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雖然行爲人無法與受害人進行刑事責任部分的調解,但是行爲人可以就民事賠償部分,與受害人進行調解,儘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以取得其諒解。那麼調解結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爭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