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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須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債權人須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債權人須承擔哪些舉證責任
1、債權合法存在。這是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權利基礎。債權人可提交借款合同作爲證據。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也可作爲證據。
2、已提供出借款項。這是借款合同生效的要件。債權人應結合支付出借款項的方式,留存相應證據。
3、如果債務人已證明清償債務,則債權人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債權人可舉證證明債務人未全部清償債務或債務人清償的是其他債務,自己的債權仍未消滅或未全部消滅。

風險提示:需要注意的是,銀行轉賬憑證某些情況下也可作爲債權人的初步債權憑證,債權人可據此起訴。但如果債務人抗辯轉賬是其他經濟往來並證明自己的主張後,債權人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