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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涉嫌運送他人偷越
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   (六)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爲,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