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上訴後撤訴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7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管轄權異議裁定時間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第一條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爲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TAG標籤:上訴 訴訟管轄 裁定 撤訴 訴訟仲裁 異議 管轄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