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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怎樣與拘役合併處罰

緩刑怎樣與拘役合併處罰
合併處罰的概念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並無相應的合併處罰的具體規定,但是合併處罰的概念在一些具體的行政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中都有所涉及,例如:


《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觸犯不同的法律規定,有兩個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的,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應當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可以製作一份決定書,分別寫明對每種違法行爲的處理內容和合並執行的內容。


《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同一違反《食品衛生法》的案件中,有兩種以上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裁量,合併處罰。


透過對以上相關條款內容的理解,我們可以將行政處罰中的合併處罰定義爲:一個行政相對人(組織或個人)在一定的行政法律關係中,存在兩種以上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對其違法行爲分別裁量後,按照法定的原則,決定應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適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