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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年刑法追訴時效

18年刑法追訴時效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爲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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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追訴時效怎麼計算


一般犯罪的計算

這裏所說的一般犯罪,是指沒有連續與繼續狀態的犯罪。這種犯罪的“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第89條第1款前段)。“犯罪之日”應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爲符合犯罪構成之日。由於刑法對各種犯罪規定的構成要件不同,因而認定犯罪成立的標準也就不同。對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實施行爲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對以危害結果爲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結果發生之日,纔是犯罪之日。

連續或繼續犯罪的計算

“犯罪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爲有連續狀態的,屬於連續犯;犯罪行爲有繼續狀態的,屬於繼續犯。就連續犯而言,是指最後的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完成之日;就繼續犯而言,是指處於持續狀態的一個犯罪行爲的結束之日。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的計算,刑法沒有明文規定,但從刑法規定的精神以及慣犯與連續犯的關係來看。對於慣犯的追訴期限,也應從最後一次犯罪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