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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土地權屬變更登記 稅務
土地權屬變更稅費

1、營業稅


凡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爲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5%稅率計算繳納。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購置或受讓原價後的餘額爲營業額。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轉讓土地使用權實際繳納的營業稅爲計稅依據。城建稅的稅率。納稅人在市區爲7%;在縣城、建制鎮的爲5%;不在上述地區的爲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標準爲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標準爲2%。


3、土地增值稅


凡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轉讓非國有土地和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讓國有土地的行爲不徵土地增值稅。其計稅依據爲轉讓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增值額。


稅率爲: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4、所得稅


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差價的20%。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取得的轉讓所得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


5、印花稅


土地使用證,每本貼花5 元;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稅,按合同載明轉讓金額0.5‰繳納。


6、契稅


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爲契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權出售按成交價格的3%繳納;土地使用權贈與、交換按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核定金額的3%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