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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刑事訴訟法134條

刑事訴訟法134條 搜查
刑事訴訟法134條第二款的規定
  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134條沒有第二款。r  修正後的第一百三十四條爲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r  修正前的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r  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