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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騙兒童未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拐騙兒童未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拐騙兒童未遂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需要承擔相關的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拐騙、綁架、收買、販賣等行爲,在行爲人着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被拐騙、綁架、收買或販賣的婦女、兒童,尚未置於行爲人的控制之下,而由於被害人識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覺等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實際控制被害人,應認定爲犯罪未遂。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對行爲人實施該條其中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當出賣的目的尚未實現時,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至今仍有爭議。
第一種觀點認爲,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以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爲爲標準,即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爲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爲,《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據,判斷既遂與未遂,應以《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爲,對於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爲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爲,即拐騙、綁架、收賣;中間行爲,即中轉、接送;結果行爲,即販賣。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其分工範圍內的拐騙、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不論被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爲都應爲犯罪既遂。但是行爲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動放棄未竟的犯罪行爲,從而未能完成其“分工範圍”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爲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爲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兒童未遂可以上述規定基礎上減輕或從輕量刑。
在我國拐賣兒童是嚴重的違法行爲,我國對於拐賣兒童婦女的行爲正在進行嚴厲打擊之中,一旦發現有人進行拐賣兒童或者是拐賣婦女,將會對其進行嚴厲處罰,並且如果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是婦女有嚴重傷亡或者是死亡現象的,將會判處非常嚴重的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