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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贈與的時效最新

撤銷贈與的時效最新
撤銷贈與的時效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當附義務的贈與合同的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時,贈與人有權撤銷對受贈人的贈與,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爲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爲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