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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彩禮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歸還

離婚後彩禮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歸還
離婚彩禮在什麼情況下需要歸還
1、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返還彩禮應當以給付人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爲前提”。本條中的導致生活困難,應當以絕對生活困難、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爲判斷標準,而不是以相對生活困難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由於給付造成了前後相差比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爲標準。
2、在決定彩禮應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係爲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援當事人的返還請求。相關法律規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皆屬於應當返還的情形。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