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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範圍的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範圍的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範圍的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國家賠償範圍劃分爲行政賠償範圍和刑事賠償範圍:
1.行政賠償範圍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情形,如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或者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等;
2.刑事賠償範圍包括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情形,比如說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的,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爲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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