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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法院管轄

離婚財產分割法院管轄
離婚財產分割法院管轄是怎麼規定的

1、《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析:該條法律規定了民事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即:原告就被告原則。《民訴法解釋》第12條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民訴法解釋》第3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第4條規定:“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時,只能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