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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可以報對方重婚嗎

沒有證據可以報對方重婚嗎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透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爲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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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證據可以報對方重婚嗎

重婚罪屬於“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而且需要提供證據,如果沒有相關證據,重婚罪很難獲得法院支援。

重婚案爲自訴案件,屬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此要符合提起自訴的條件,否則將不被人民法院受理。重婚罪的自訴人要提起自訴,最重要的是收集證據,證明對方與他人確實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要證明對方與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要靠自己蒐集證據,收集的證據可以包括:

1、調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由居委會出具對方與他人共同以夫妻名義生活的證明。

2、對方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的居住地的附近羣衆的證明。  在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通常要達到一定時間,一般認爲是三個月;另外,主要需要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證明,這是很重要的。  在起訴重婚罪的訴訟中,蒐集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否則,雙方只構成同居關係,而不構成重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