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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什麼等區域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

禁止在什麼等區域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
禁止在什麼等區域進行農村村民住房建設
1.禁止在以下區域建房:1、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2、存在安全隱患的區域;3、生態保護紅線核心區;4、江河湖泊保護範圍內;5、公路兩側建設控制區;6、需要規劃控制的區域;7、電力高壓走廊區域。隨着我國對農村的環境和耕地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各地區會規範建房流程、實施嚴格的“禁建”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