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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侵佔罪與盜竊罪

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有哪些
1、判斷財物由誰佔有、是否脫離佔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爲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佔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託物侵佔只能是侵佔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侵佔脫離佔有物只能是侵佔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爲人出於非法佔有目的,欺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爲人代爲保管,進而非法佔爲己有的,成立詐騙罪。行爲人接受委託代爲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將財物佔爲己有後,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爲人的返還義務的,僅成立侵佔罪。
3、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佔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說的侵佔罪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爲方式。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
(1)是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
(2)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
(3)是他人的埋藏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