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四)解釋法律;(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TAG標籤:訴訟仲裁 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訴訟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