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解釋該如何規定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7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2000.6.6 法釋[2000〕13號) 第一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應當認 定爲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第二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 TAG標籤:毒品 最高院 刑事辯護 持有 刑法法規 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