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佔地批准面積 普法法律網 法律 1.2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宅基地面積控制標準(一)1982年以後經合法批准的宅基地面積每戶控制標準爲0.26(摺合 173平方米)。(二)、1982年(含)以前經合法批准的老宅基地面積每戶最多不超過0.4畝(摺合267平方米)。 TAG標籤:面積 佔地 批准 宅基地 徵地拆遷 #